2014年元月23日下午,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分会调结一起因消费者到饭店就餐腿部被意外烫伤的投诉。投诉人王女士获得饭店赔偿660元误工补助费。
当日下午,
池口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后,约来店方老板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情绪激动。于是,工作人员将双方分开单独进行劝解。经过对店老板郑重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和对双方的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规定,店老板诚恳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