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宣城市>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消费者简报(-)

2014-01-24   浏览:2225

 

消费者简报
 
 
 
泾县消费者协会                     二O一四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法》知识摘录:第36、37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泾县消协召开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议
 
十二月十九日,县消协在县供电公司会议室召开四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各常务理事参加了会议,县政府副县长茆卫喜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副会长项爱玲主持了会议,县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邹武带领大家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大会报告了2013年度工作,副会长周小宝就2014年工作要点作了说明。县消协会长黄炳鑫作了讲话。副县长茆卫喜要求县消协一要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能,把每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创造性的开展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三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同时要求各组成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服务部门要做诚信服务的楷模。带头做好自律行为;要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会议增补杨明宏为县消协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
 
网店伪造企业名称销售假冒产品——
 
最近,泾县黄村工商所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中,发现名为“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淘宝商家在网上热销加盖有“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印模的宣纸、书画纸产品,但未见其在店铺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经查,我县范围内根本无人注册“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该网店涉嫌伪造企业名称。
为查明事实,该所果断对该网店进行核查, 经多方调查取证后,并对某处实施突然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张某正通过淘宝网从事宣纸、书画纸产品交易,而其员工正在书画纸上加盖“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字样印模。经营场所库存有加盖前述印模的书画纸30刀及外包装标注“红星纸册页”的册页产品10盒。
经查明,张某于2012年3月开始通过淘宝网从事宣纸、书画纸产品经营,初期交易清淡,为了展示实力、增加卖点,擅自伪造了“安徽省泾县恒信宣纸厂”字样印模加盖在其采购的光版宣纸、书画纸产品上,营造出厂商合一的假象。同时,其所经营的“红星纸册页”也是侵权假冒产品,进价仅150元/盒,售价高达430元/盒。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和《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伪造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县工商局对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及时撤换更新原有网页上涉嫌侵权的内容。
 
新购手机频故障  工商调处把货退
 
最近,泾县云岭工商所接到一起手机消费投诉,反映购买的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屏幕触屏失灵和不能开机的问题,虽维修多次仍故障频发。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2013年9月,翟先生花1899元在某通讯营业部购买某品牌智能手机一部,使用过程中出现屏幕触屏失灵和死机无法开机的现象,于2013年10月12日、11月7日、11月23日三次送该营业部保修,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了手机操作系统重装之后,虽能使用一段时间,但是不久就会故障重现。于是气愤地到该营业部要求退机退款,该营业部不同意退款,表示可送厂家更换手机主板,被这个手机故障折磨了三个月的翟先生气愤之下投诉到工商所。
接到投诉后,云岭工商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认真调查,并组织双方协商认为手机在“三包”期内出现屏幕触屏失灵和死机无法开机故障属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由销售商负全部责任。经过调解,该营业部如数退款给翟先生,并向其赔礼道歉,翟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小公司网络“吹大牛” 工商查处不手软
 
“***公司工厂位于震撼中外的‘皖南事变’发生地、历史悠久的江南古镇—安徽省泾县茂林镇,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总占地面积约6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过去的三年公司年均销售额达7000万元”、“曾先后被评为先进民营企业、省著名商标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这些其实是一家公司住所为居民住宅且面积仅80平方米的泵阀销售公司在其网站的“公司简介”中打出的广告宣传语。
泾川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该公司的网页宣传中的很多内容与注册登记相关事项不符,涉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迅速赶赴其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原来该公司住所就在泾川镇的一个居民小区内。随后,执法人员又调阅了该公司的企业年检资料,该公司雇工人数为4人,注册资本50万元,2011年全年净利润0.898万元,根本就不具备其宣传的所获得相关荣誉的资格。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网站是委托他人制作,网站上的相关宣传内容是在其他网站上复制而来,目的是为了能引起关注,提升公司形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县工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并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老人乘车受伤 客运公司赔偿
 
86岁的张老太乘坐客车时因司机遇险情紧急制动,致其受伤。日前,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徽省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老太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8502元。
    2013年9月22下午,小王驾驶安徽省某客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大型客车,行至某处时因遇到险情紧急制动,致坐在车内的张老太受伤。张老太当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严重挫裂伤,共花去医药费8472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3700元。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张老太遂将小王、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太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即与某客运公司成立了客运承运人合同关系,某客运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张老太受伤且张老太不负事故责任,某客运公司依法须向张老太承担侵权责任。经查明,张老太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502元,遂判决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泾县消协举办新《消法》知识讲座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为了认真学习宣传新《消法》相关知识,十一月二十九日,县消协在老凤祥、老庙黄金泾县店举办了一场《消法》知识讲座。
县消协秘书长邹武从《消法》修改具体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的权益;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发挥消协组织作用;规定了虚假广告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八个方面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虚假广告代言者负连带责任;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行交易等六大亮点及从规范新领域新问题;强化经营者义务,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加强违法经营责任;对行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五个方面解读了新《消法》相关内容,并结合消费纠纷投诉案例进行了宣讲,使与会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O一三年大事记
 
○ 2月4日:南陵县消协一行三人来我会进行交流学习。
○ 3月8日:我县就餐摔伤一案被评为全省消协系统十大典型案例。
○ 4月25日、7月26日、8月30日,我会组织消费者先后参加了皖南查济艺术博物馆、赤滩风景区门票、月亮湾漂流价格定价方案听证会。
○ 9月17日,2013年环太湖毗邻城市“加强维权协作,倡导绿色消费”主题年会在泾县桃花潭镇召开,来自江苏省苏州、无锡、常州市,浙江省嘉兴、湖州市、安徽省宣城市消协计11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 12月26日,我会组织消费者参加《泾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
○ 全年受理消费者投诉80件,解决79件,解决率98.7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14万元,增加赔偿4210元。
○ 我会组织社会义务监督员先后对供水、供电、中行、农行、建行、农商行、工行、邮储银行、铜源村镇银行等九单位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了监督评议。
○ 为了认真宣传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会编印单行本2000本,用于学习宣传。
○ 12月,泾县消协连续五届荣获省消协先进集体称号。
 
 
 
 
 
 
泾县消协网址:WWW.ahjx315.org.cn
 


 

本期发至省市消协、工商局,宣城日报社,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县委宣传部,泾县报,各乡镇、县消协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县直有关单位、企业,各消协分会,联络站,邻县(市)消协。
 


 

编辑、校对:邹武、周小宝                  共印120份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