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青阳县木镇镇新竹村村民李某到木镇工商所申诉称:自己于2013年12月30日在木镇镇吴某经营的超市中购买了某品牌烟花一箱,当天晚上在其燃放时,由于烟花花炮上冲的高度很低,点燃了自己家3处干柴堆,幸好附近的村民及时赶来帮忙救火,才未导致更严重的火灾,但是3处干柴堆被燃烧殆尽。次日,消费者李某找到经营者吴某,要求赔偿却无法达成共识。而后,李某联系到烟花的批发商青阳县祥瑞花炮有限公司,公司当日派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依然未达成协议。
接消费者李某投诉后,木镇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经营者吴某店中,查看了经营者进货发票和剩余产品,没有发现同批次的烟花,无法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抽样检测。经核查经营者吴某的进货渠道系正规。就消费者李某的申诉,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经悉心宣传法律法规和劝导,最终双方和解: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费6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