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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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质量维权案

2014-01-10   作者:朱娜   浏览:1790

 

20131218日消费者张某在太和某手机店购买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1898元。使用不到三天,手机就就出现死机、不送话现象。20131222日张某到某手机店反映情况,并要求调换其他品牌手机,某手机店告知手机需送售后检测维修,等检测结果下来了再处理。20131230日某手机店店员联系张某告知可以为其调换一部同型号的手机,张某认为该品牌手机使用不到三天就问题不断,对其质量不放心,要求换其他品牌的,不料却遭店员的拒绝。
当天,张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某手机店退货。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确认了张某所说的事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某手机店的店长,某手机店的店长解释道该手机送到售后检测维修去了,检测结果还未下来,为消费者考虑才同意换同型号的手机的。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摆事实、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一致协议:某手机店为消费者张某调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手机,张某另加200元钱。双方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手机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第九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本案中,消费者张某购买的手机使用不到三天就出现死机、不送话现象属于功能性故障,某手机店应该免费为消费者换货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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