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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违约收费 多次调解达成一致

2014-01-09   来源:程鹏   作者:黄山市消协   浏览:4184

 

【案情简介】
12月11日,市消协收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反映移动公司未按协议标准收费,欺骗消费者。在自己发现多收费后多次前往移动营业厅投诉均未得到解决。要求移动公司道歉,退还多收费用,同时赔偿自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5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市消协立即联系移动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消费者反映移动公司多收费的情况基本属实。原来消费者9月在移动公司办理的亲情长途话费优惠服务业务,协议约定双方通话按照0.1元/分钟收费。但是消费者12月查看话费详单时发现该通话费按0.4元/分钟计算,未按协议优惠执行。
在调解过程中,市消协了解到因消费者办理了移机业务,该特殊情况导致系统未能按照优惠约定处理。移动公司在消费者反映后已经立即做出纠正,同时向省公司反映系统错误。并向用户道歉、退回多少费用并给予双倍赔偿。市消协认可移动公司的说法,要求移动公司在消费者反映问题时候应积极解决,及时承认自己的错误,而不是让消费者多次反映。对此错误收费,市消协建议在双倍赔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告知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赔偿无法律依据。经多次调解,消费者接受了市消协的主张,移动公司退还多收话费,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评析】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市移动公司错误在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市消协同意移动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多收话费的处理,同时要求移动公司依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法》2013修订版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要求移动公司以此为基础额外补偿。消费者主张5000元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故市消协对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过度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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