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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地板消费维权案

2014-01-07   作者:田区消协 鲍士坤   浏览:3329

 

案例简介
汪女士于2013年8月5日在某地板淮南营销中心购买地板,签定了购买合同,并由某地板负责免费铺设,在2013年8月中旬地板出现裂纹等问题,占施工面积80%以上,由于房屋铺设有价值2万多元地采暖,地板下面有大面积的地暖管道,对问题地板进行维修有可能使地暖管道受到损坏,房屋装修被迫停止,严重影响装修进度,为此汪女士多次与地板商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耐来到田区消协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田区消协接到投诉立即着手调查:汪女士所述地板问题属实,地板商家亦认可,并表示在确保地暖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重新铺设地板,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汪女士要求更换铺设地板人员或者交付一定风险金到淮南市装饰协会,以确保在其地暖受损时能够得到赔偿。地板商坚持让原施工人员重铺设地板,且认为所谓风险金不合公司规定。在田区消协介入后,启动消协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邀请装饰协会参加多方调解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地板商对汪女士家铺设坏的地板重新铺设的义务,并对今后产生的损失应该赔偿其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和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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