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8月,家住六安市的杨女士在六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商品房面积为122,49平米,现经有关部门测量后,实际面积只有107平米,与约定面积相比少了12.64%。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消费者。杨女士遂与该置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赔偿,但该置业公司却不予理睬。多次协商未果,杨女士拿起手机拨打了12315电话进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工商局平桥工商所接到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经调查,消费者杨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鉴于置业公司一般都是财大气粗,且故意躲避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合同约定,认真查阅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充分准备后才与置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置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把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给消费者。正如预料之中的,置业公司不想赔偿,进行百般推诿,拖延,但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本着为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多次找到置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并要求置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最终在工作人员执着、耐心的劝说下,双发达成了调解协议:置业公司退还消费者杨女士房价款2万元,并赔偿2万元,共计4万元。对此结果,消费者很满意并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开发商违约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置业公司与杨女士签订了购房协议,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消费者也要在权益受损后,积极到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投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