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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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3年第六期简报

2013-12-18   来源:芜湖县消协   作者:葛慧娟   浏览:4023

新《消法》新亮点(二)

抽查检验更有底气

新《消法》第四章就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注入了一些表内容。如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这一条在原《消法》中没有,是新《消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新权力,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职责。

及时回应消费者投诉

在新《消法》第四十六条中看到,这里规定了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该规定对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有了明确的日期限制,消费者不用再毫无期限地等待。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着实令人振奋也令人期待。比如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验商品和服务、责令不法经营者停止销售存有缺陷的商品和服务等,既对不法奸商有足够的威慑力,又给了消费者更权威的指导。这种于市场于百姓都有利的行政行为,不仅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而且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生活品质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新《消法》和现行《消法》《食品安全法》

赔偿规定对照

相关法律

有关赔偿的规定

新《消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现行《消法》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现行《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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