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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3年第五期简报

2013-11-20   来源:芜湖县消协   作者:葛慧娟   浏览:4177

新《消法》新亮点(一)

消费欺诈加赔三倍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造成重伤害要重赔

新《消法》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消法》的明星条款,自从它入法以来一直备受关注,也是《消法》这次大修最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增加至三倍,设置了500元的最低赔偿并明确将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写入法条,新版《消费者保护法》的这些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着实让人振奋。可以想见,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升级加码,将给予消费者更大的维权动力,也将让制裁违法失信经营者的法槌敲得不更响。

个人信息保护得确认

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新《消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团购消费警示:消费者注意避开团购陷阱

团购,这种近年来才兴起的网络消费方式,因其低价很快走红,却也因为其中众多不规范的操作方式而遭受到诸多质疑。由于前期发展过快,大量资金涌入团购行业,团购行业的发展良莠不齐,再加上团购采用消费者付费给网站,凭网站凭证到商家处享受的三方交易模式,因此常常发现网站介绍与商家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的现象,造成消费者不满。

针对团购网站的实际情况,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团购中应多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开“陷阱”。

一是诸多团购网站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显示出来。而选择有营业执照的商家,是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最重要的一步。

二是目前在团购过程中,许多低折扣都隐藏着“猫腻”。商家的低价折扣有可能是在提高原价后造成的假象、所以在团购前应尽可能多了解市场价格,避免上当。

三是对于网上的秒杀活动要淡定。消费者往往在秒杀之后才发现,商家所谓的低价实际是其之前拉高原价造成的或者秒杀商品虽然低廉但是却运费很高,所以要理智消费。

四是不少团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问题。商家店铺挂出的图片不一定是真实货品的图片,即使是真实的,其图片与实物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反差,严重失实。从实践来看,服装、装饰等商品色差明显,建议先到实体店试看后再到网上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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