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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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消协2013年典型案例分析

2014-01-02   来源:怀远县消协   作者:王右正   浏览:1909

 

一、染发掉色获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的马某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其近日到该县城关李某开的美发店染发,讲明要染成淡黄色。可染后两天洗头时,马某发现,染色全掉且衣领上有染发的淡黄色。于是他要求美发店退钱,并支付精神补偿费500元、衣服清污费200元。美发店老板却说,退钱可以,精神补偿和衣服清污费没有。双方僵持不下,发生口角,马某一气之下将该美发店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处理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了解情况,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证明消费者马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约定当事双方到消协进行调解。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消法》相关规定,李某赔偿马某双倍的美发费240元,另付衣服清污费及相关补偿2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结束。  

案例评析: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目前,美发行业良莠不齐,在目前尚无针对发型用品的明确性条例时,消费者在进行烫染、染发等发型服务消费时应保持警惕,谨防陷阱。例如,在甄选产品(药剂)时,应以实物为准,看清合格证明、保质期等;如果是进口产品,则尽量要求其出示产品中文说明。此外,在工作人员调剂产品时,尽量要求其当场调剂,亲眼目睹产品的使用和操作过程,保证消费行为的透明度。另外,怀远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做美容美发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美容美发业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已经成为习惯,甚至成为惯例,有关部门也听之任之。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很难得到补偿。现在做美容美发不但商家没有给发票的习惯,消费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而且做美容美发的回头客较多,一般都是凭信誉,对于服务质量并没有什么书面保证。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就要看商家的态度了。

 

二、新买手机出故障  消协维权换新机

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陈某到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201351日其在县城某手机店内以156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三天后手机出现故障,经手机店维修后,使用不到一周时间,手机又出现同一故障。于是要求商家退货或者更换,该手机店以购机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退换货时间为由,不予理睬。

处理情况:2013515,怀远县消费者协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手机店给陈某换同规格、同价格的手机一部,并重新提供“三包”服务。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包”规定侵权案,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本案中,消费者手机出现故障后,经营者履行了售后服务义务,但修理后的手机再次使用时间没有达到法规规定使用时限,理应换货。

 

三、怀远县消协视频调解一起网购侵权案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诉称:消费者陈某于今年2月份在某知名购物网站购买某品牌洗衣机一台,金额1150元。收到洗衣机后,正常使用一个月后就出现突然断电等故障,期间多次联系网店及生产厂家,均承诺派技术人员上门维修,但历时2个多月,一直都没有技术人员上门,给陈某生活造成了较大困扰。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通过电话与厂家所在地消协取得联系,并于524日,联系网店、生产厂家共同通过在线视频四方通话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视频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网店免费为其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新洗衣机,生产厂家专门委派技术人员上门进行安装调试,确保机器正常运行。此案达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民群众一种新的消费方式,但未考察网店实力及相关售后服务措施就盲目网上订购大额电器设备实乃轻率之举。同时,这种网络消费也为消费维权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怀远县消协在这次调解网购纠纷中创新维权途径,成功实现了跨地区消费维权,为跨区域协调维权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保修期内维修收费,怀远消协帮助维权

案情简介: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向怀远县消费者协会反映称:自己月前在怀远县城关某手机经营店购买了一部联想智能手机,最近出现频繁死机重启现象,经营店维修人员检查后称故障系卡内的数据有误致手机系统紊乱,可能是人工操作不当造成,不在手机三包范围内,要收取维修费用。张女士与店主协商无果,于是带购机发票与相关单据来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怀远消协工作人员与张女士来到该手机经营店,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出,如保修人员认为消费者报修的手机故障属人为因素造成,得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店主同意免费将故障手机返回厂家维修,张女士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国家手机新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此案件因该手机店积极配合而得到圆满解决,但若争议双方对损坏原因相持不下,可以根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服务收费未明示,怀远消协帮化解

案情简介:近日,外地商人胡某来怀远县办事期间,在怀远县城某足疗店做足疗,在接受足疗服务时,服务员问胡某可要“掏耳朵”,胡某随即答应。在结账时,被告知“掏耳朵”要另收26元服务费。胡某认为服务员在提供服务时未明确告知其此项服务要另收费,拒不付费。双方发生争执,足疗店扣留胡某鞋子不让其离开,胡某一气之下拨通了怀远县消费者协会的电话。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在接到电话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该足疗店了解情况。经调查,胡某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胡某同意支付20元服务费,此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件。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这一条款在明年315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消法》中也有相同规定。另《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而显然,该足疗店违反了此项规定。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怀远县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要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

 

六、怀远县消协跨区域调解一起餐饮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消协接到消费投诉称:727日晚,合肥的朱女士在怀远县禾泉农庄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餐桌下面有根铁丝将其脚划破,当时服务员和大堂经理都及时赶到现场,并称“看病费用饭店承担”。后消费者到蚌医附院包扎伤口,医生让其打破伤风针,但做皮试后过敏不能打,医生让其自行购买不需要做皮试的药品,消费者到药店自购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一支,价格450元。朱女士找饭店商量赔偿事宜,现饭店出尔反尔,称“价格太高不愿承担该费用”。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到家住合肥的消费者朱女士,对其情绪进行安抚。在了解消费者的诉求后,消协工作人员当即联系了禾泉农庄的相关负责人,并将消费者的诉求进行了转达。经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禾泉农庄赔付朱女士450元医药费用。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服务侵权案件。面对经营者逃避责任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朱女士在进入饭店之后,就与饭店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饭店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经营者负责。

 

七、足金冒充千足金,消协维权来调换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常女士投诉,诉称:其于今年7月份在怀远县城逛街时,见某金店LED屏广告“全部千足金,每克278元,全城最低价”,常女士一时心动,以 3150元购得金项链一条。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此金项链含金量不足,并不是“千足金”。常女士找到金店,要求调换“千足金”,并赔偿鉴定费用100元。金店不予调换,常女士一气之下将此金店投诉到怀远县消协。

处理情况:怀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行动,经过调查,确定常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立即电话联系金店负责人来县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金店调换同规格“千足金”项链一条,并补偿鉴定费用100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近期,黄金价格降幅较大,黄金消费明显增多,有些不法商家趁机误导,让消费者遭受损失。怀远县消费者协会特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要擦亮双眼,切莫念图小便宜。以下是“足金”与 “千足金”的区别以及“千足金”的鉴别方法,以供与广大消费者互相学习。

一、足金和千足金的区别:金含量不低于990‰称为足金,金含量不低于999‰称为千足金。22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916‰;18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750‰;14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585‰;9K金的金含量不低于375‰。

二、“千足金”鉴别方法:

1.查看印记。国家标准规定,贵金属饰品都应打有产地、厂家、材料和含量印记,无印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质检机构可根据印记给予检测判断。消费者要根据印记购买自己需要的品牌和不同含金量的黄金饰品。

2.感官检验法:(1)看颜色:足金为深黄色,K金有黄、红、白等多色,而仿金制品多为铜合金,颜色较浅。(2)掂重量:黄金比重大大高于仿金制品的比重,如一枚足金戒指为5克左右,而同样大小的仿金制品一般不足3克重。(3)试硬度:纯金较软,用大头针可划痕,用牙咬有牙痕。

3.如需要准确知道贵金属首饰的含量或出现质量争议,应到首饰质检机构,采用物理或化学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购买首饰时还需认真检查镶石、焊接是否牢固有无断裂、毛刺、沙眼等。

一些款式复杂,尤其是有焊点的首饰很难做成千足金,比如珠链首饰的焊点多,克数越小,成色问题越多,尤其是5克以下的首饰更是问题重重,如果整串珠链的重量只有3克左右,标签上又写着“千足金”,肯定是假的。对于市民而言,如果购买黄金首饰时看到商家只提供千足金,而且款式多达二三十种,就应该谨防首饰成色不足。

 

八、快递业务起纠纷,怀远消协帮化解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消协解决了一起因快递业务引起的纠纷,帮消费者获得赔偿398元。消费者张女士网购了一件连衣裙,试穿后发现裙子偏小,就通过快递公司办理了退换货业务,网店在签收时发现连衣裙标牌已经破损,就拒绝退换货,消费者张女士退换货办理未成功只好付款,连衣裙返回后消费者张女士拒绝收货,双方由此起了纠纷。

处理情况:消费者张女士认为,商家给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就要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况且快递公司在办理专递业务时检查过连衣裙的标牌是完好无损的,网店拒绝退换货的原因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直接责任在于快递公司,随后消费者张女士与快递公司进行多次交涉,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快递单上398元的标价给予赔偿。快递公司认为,消费者办理专递服务的过程中未办理保值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也是按照快递费的三倍赔偿,最多同意赔偿张女士100元,拒绝给消费者张女士给予398元的赔偿。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纠纷悬而未决。

怀远县消协召集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分析纠纷起因,明确责任,最终快递公司同意给消费者马女士赔偿398元。双方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案例评析:大家通过很多媒体都已经多多少少知道快递公司在分类和派送过程中的粗鲁操作,包裹漫天飞。而在扔的过程中由于冲击力一般都会对造成一定的损坏,特别是数码、瓶装、易碎品等。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网购朋友,在签收的时候一定要确认货物没有问题再签收,根据快递条例 “在快递单上签字确认将被视为你认为货物外观无损,家人、门卫等签收视同本人签收”。所以在签收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好再签收,如果签收后再发现快递物品有损害是概不负责的,同样,也不支持对由于已经签收快递的损害问题进行退换。因为这个责任问题很难界定,当初签收的时候已经检查是完好的,那么事后的问题由是哪方的问题?当然,如果真正的是质量问题一检查就会出来结果的,同样,快递问题也是一检查就出结果的。所以一般的退换货问题都会要求连同原包装盒、标牌一起寄回,如果不是原来的包装盒、标牌一般是不会签收的,如果包装盒、标牌损坏也不会签收的。

 

九、买到问题奶粉,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近日,怀远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奶粉质量纠纷。消费者易女士来到县消费者协会哭诉:其小孩(女,2011112日出生)自出生开始一直喝某品牌奶粉至该奶粉被广州工商局抽检为问题奶粉止,喝了40多袋,消费近3000元(但消费者手中只有366元收据),均在怀远县某超市购买。近期,小孩出现发烧、拉肚、消瘦、厌食等状况,反反复复,不能治愈,怀疑小孩是喝该奶粉所致,诉求:110倍赔偿;2、身心伤害及精神赔偿。两项合计壹拾万元。

处理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认真查看核实了相关投诉材料,多次约谈商家、该品牌奶粉蚌埠地区总代理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商家愿意按购物票据366元的10倍赔偿计叁仟陆佰陆拾元整;2、该品牌奶粉蚌埠地区总代理商愿意支付抚慰金伍佰元整。两项合计支付消费者肆仟壹佰陆拾元整。此次调解取得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食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之规定,消费者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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