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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消协点评2013年典型消费投诉案例(二)

2013-12-24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1928

 

根据我会2013年投诉分析显示,家庭装修、涉家等方面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热点领域之一。现就我县2013年三起这方面消费投诉点评如下:
销售商销售橱柜欺诈案
 消费者胡女士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某橱柜经销商订购某品牌橱柜一套,预付货款6000元,双方签有合同(合同金额9400元)。发货安装时,消费者发现所发的产品外表存在色差(呈现深红和浅红两种不同颜色),部分柜面有裂痕和划痕,且由于测量时的失误,使排烟管道无法安装到柜体内部影响到整体美观。消费者通过产品网站查询验证,发现没有相应的合同备案。同时咨询该橱柜生产公司发现柜体板、吊码盖上面应有的防伪标识却没有,怀疑该款产品不是该品牌的橱柜,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县消协:县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县消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也认可。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销商退还所购橱柜,一次性退还甲方橱柜货款6000元,并赔偿墙体恢复、误工及卫生打扫等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元.总计人民币14000元。本案中鉴于经销商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加之消费者对经销商也给予一定凉解,消费者没有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解决了该投诉。
 
销售商售药指导有误案
2013年8月3日,无为县蜀山镇螃蟹养殖户周某某在某经营户处购买了8瓶某品牌水环境改良剂,回家后螃蟹养殖户在20亩养殖螃蟹的水面进行了喷洒。第二天下午塘口就出现了螃蟹死亡现象,后连续几天死亡螃蟹逐渐增多。此时周某某查看了某品牌水环境改良剂标签上标注的“[用法用量]:每瓶本品用6-8亩”,而经营者却告诉他“每瓶要用2-3亩”。遂怀疑是用药量过大而造成了螃蟹的死亡,损失几万元,要求经营者赔偿。双方协商解决无果。
县消协:蜀山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并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同时向县水产办就使用的水环境改良剂标签上标注的“用法用量”等有关内容咨询,经蜀山分会初步调查,周某所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也予以认可。分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和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销商退还购药款75元,并一次性补偿养殖户8000元。本案中鉴于用药期间今年天气特殊炎热,环境对用药量也有影响,同时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标签上标注的[用法用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在调解中没有完全由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后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解决了该投诉。
 
装修建材质量问题案
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2013年3月6-20日消费者在某建材经销商行购进价值9967元建材用于自家装修,工程快结束时,其中橱内双面贴面板出现大面积鼓泡、列缝导致无法使用并影响整体效果,怀疑该双面贴面板有质量问题,要求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无果。
县消协:城北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建材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也认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销商一次性赔偿2500元。鉴于本案中虽然消费者购买双面贴面板已经用于装修,无法进行质量鉴定,但是经营者认可,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解决了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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