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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消协点评2013年典型消费投诉案例(一)

2013-12-24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1599

 

根据我会2013年投诉分析显示,家用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投诉占据近2成多,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热点领域之一。现就我县2013年二起消费投诉点评如下:
家电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案
消费者陈先生于2013年元月份以2900元价格在某家电经销商处购某品牌电视一台,使用后,经常出现电视屏幕画面失真,陈先生先后联系经销商维修三次仍出现上述现象,要求更换一台新的,经销商不同意,并且拖延解决,双方协商解决无果。
    县消协:消协会牛埠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消协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了处理,鉴于无相同型号电视机,经销商一次性退还陈先生电视购货款2900元。通过维权,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经营者进行了三包规定的普法宣传教育。
 
洗衣机质量问题案
消费者李某于2013年1月8日到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洗衣机一台。1月20日出现大件衣服无法清洗,联系商家后,维修人员称是洗衣机不平衡且水没加好。调好后回来使用没几天又出现问题,商家又称是电路板问题,但没有该型号的电板,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县消协:襄安消协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也认可。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该经销商同意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全新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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