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消费者胡某于2009年4月25日,从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两室两厅住房一套,总价值163800元;之后胡某对房屋进行了装璜并使用。今年以来,由于该楼为商住楼(一层为门面房屋),一层顶南北均有平台,在雨雪天气时,因排水系统不畅,致使屋内西墙体及毗邻处的木地板严重受损,由此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此10月15日消费者胡某到潘集区消协投诉,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将房屋西墙外(一层顶)南北平台进行防水处理。
处理过程:
根据胡某的投诉,10月16日潘集区消协派人到胡某的住所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进行了拍照和记录;之后又找到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解情况;对于胡某房屋受损一事,公司负责人说曾派人上门进行过查看,并愿意为胡某进行维修,只是因胡某坚持经济赔偿,所以一直没能达成协议。针对双方对解决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消协工作人员先后四次找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在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下,11月7日,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胡某室内、外受损部分的更换和维修,并确保质量。工期为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完工。
案例评析:
因楼房外墙排水系统不畅造成房屋内墙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胡某的住房是由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既然因楼房外墙排水系统不畅造成房屋内墙受损,胡某提出的消费安全权和赔偿权理应得到维护,为此要求淮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胡某的室、内外受损部分的更换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