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过期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消费者唐女士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5月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子,因装修需要,在凤阳县南环路购买了4组某品牌油漆,总价款8千多元。5月1日,唐女士在清理油漆桶时发现某品牌经销商送来的油漆全部已过保质期一年(漆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3月31日”,注明的保质期为一年),遂要求经销商进行重做或者退还油漆款。但经销商称过期的油漆只要不固化,对质量并不会有何不好的影响,因此不予重做或退款。唐女士无奈,将此事投诉到了凤阳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调查核实唐女士所述情况基本属实,4组油漆送达时确实已过保质期。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对自己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无异议,但是油漆已经使用完毕,且消费者在收货时未注意查看保质期和相关的质量说明,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2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4千元整。
【案例评析】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4组油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经营者将过期油漆出售给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另外,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消费者购买的4组油漆均已超过质量保质期且经营者无证据证明其无质量问题,推定经营者销售的过期油漆为失效、变质商品。故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劣质油漆、过期油漆中含有苯、甲醛等易挥发性化合物,对人体危害性极大,消费者在购买油漆时务必注意查看保质期和相关的质量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