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履行,投诉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07日陈先生在某电动车专卖店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在收据上注明“预收定金,12月10日交货”字据。12月10日陈先生按照约定来到店内取车却被告知到货的电车已经被店主以高于自己订车的价格卖出,店主要求退还陈先生定金或者等到下一批车到后来取车,陈先生不同意,并以商家违约为由,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双倍定金返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过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发现专卖店确实有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合同的,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老板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陈先生又急迫买车,双方经过协商,专卖店自愿赔偿张女士延迟违约金100元,3日内张女士方可来取约定型号的电动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知您是否也会有像张女士一样的遭遇:看好一件物品,交了定金,当出现意外情况时,却因为交了定金,而被商家“牵着鼻子走”。专卖店收了陈先生的定金,双方便形成了合同关系,理应按照约定为张女士提供电动车。专卖店未按约定给付,即为违约。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迟延履行合同的,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两个结果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其一,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