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黄山市>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购买农资起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2013-06-20   来源:歙县消费者协会杞梓里分会   作者:傅文   浏览:2046

近日,歙县消费者协会杞梓里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农资纠纷。

528上午,金川乡农民罗某向该分会投诉,称其于56在金川乡某农资店购买了两盒高效防落素用于喷洒山核桃树,使用后发现防落素包装盒盒体内部标注的生产日期有人为损毁迹象,于是怀疑防落素质量有问题,会导致山核桃减产,希望消协分会进行调查,并要求农资店赔偿损失。

接投诉后,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和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金川乡进行现场调查,向投诉人罗某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对农资店进行了实地检查,在店内发现了同类高效防落素三盒,并发现盒体内部标注的生产日期确有人为损毁迹象。执法人员对农资店损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中得知该批宏腾牌高效防落素生产日期为2010年,至2013年还剩5盒未售出,农资店主自认为该批防落素进货时间过长,为了能够将剩余5盒售出,就自作聪明将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人为损毁。可投诉人罗某认为该农资店主将高效防落素销售给他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必须赔偿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6月上旬开始,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农资店主,积极做好调解工作,第一、农资店主同意对其销售的两盒高效防落素予以价款两倍(即人民币40元)的赔偿;第二、罗某若能够出示证据证明是由于使用了该防落素造成山核桃减产的损失,同意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此后,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此,消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时,要注意查看农资的包装标识,细读农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用量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告诫农资经营户不得销售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销售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说明。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