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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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金岂能不退

2013-12-11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协 陈进   浏览:2331

 

【案情简介】
11月5日,明光市消费者潘先生来电反映自己在明光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8月份拿房时,物业要求潘先生先交装修保证金1000元,待装修结束时返还。11月5日,潘先生家新房完成装修,到物业准备要回保证金时,物业却拒绝退还,且态度蛮横无理。遂投诉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还保证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潘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老板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待调查后回复。后经物业公司老板查证,因新来的员工不清楚保证金退还手续,加上潘先生催要的比较急,双方起了言语上的冲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潘先生带领物业人员前往新房查看装潢情况,然后由物业当场退还保证金100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数额不等的装修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装修保证金从1000元至3000元不等,一般是在拿房的时候收取。有的业主3年、5年没装修,保证金会一直压在物业公司手中,由于时间太长而忘记索要的也大有人在。
目前,对是否允许收取装修保证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若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完全可以拒绝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但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收取保证金,则从其约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潘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保证金,在完成装修后,物业理应归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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