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淮南市消费者王某来到淮南市消费者协会西城分会投诉,反映他于一个月前与淮南市某培训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机构负责招生的人告诉其培训后,推荐到淮南市某企业工作,月薪可达数千元,王某缴纳了4500元培训费。结果,该培训机构未对王某进行培训,以实习名义直接把王某推荐给某企业工作,月薪只有一千余元,王某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学费,培训机构不同意中途退学,也不同意退学费。王某,请求消协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淮南市消费者协会西城分会受理了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约定培训机构负责人到消协进行调节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费收取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过消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一致意见,退还消费者培训费。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教学培训引发的纠纷案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在广告宣传,经营承诺方面做到名副其实,并以列举方式对有关情况一一作出规定,可操作性强。一方面负有监管责任的执法部门如工商,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另一方面接收教育的消费者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查看培训机构合法证明。才能切实打击违法培训骗取培训费保护有偿受教育者的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