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7日,王先生驾驶重型货车在路上行驶时,车辆右侧刮碰到其车右侧同方向行驶的骑电瓶车的鲍女士,导致该女士受伤及车辆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先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鲍女士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王先生承担鲍女士的医疗、修车等相关费用,王先生车损自负。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先生车辆的两只轮胎受损,出了交通事故后王先生进行了更换。车辆维修后,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拿出2009年购买的保险合同,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给自己赔付车辆维修费用,但是保险公司却告诉王先生根据保险合同,车辆部分部件受损不在理赔范围,王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答复很不理解,我买的是整车保险现在我有事了怎么就出现单项不予理赔,双方产生纠纷。自己的车辆明明受损却不予赔付,王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有三点显失公平:一是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二是保险公司的合同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三是理赔时单方面说了算。于是投诉到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蚌埠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保险协会,多次与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最终蚌埠市消费者协会认定:全车保险单项不予赔付,商家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按照每只轮胎2300元价格的60%补偿车辆轮胎损失,两只轮胎共计补偿2760元给王先生;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均同意上述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