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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群体投诉农药致山核桃落叶造成损失纠纷案

2013-12-03   来源:宁国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杨敏娟   浏览:3512

[案例简介]

201356,市消协陆续接到刘小福等26户林农投诉,称2013410424在胡乐镇鸿门街道农资经营户胡名龙处购买了2种杀虫剂农药,425先后喷洒用于山核桃树,一星期后发现山核桃树叶出现枯黄脱落现象,造成重大损失。57,市消协立即与农委、林业、工商联系,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胡乐镇和绩溪县金沙镇38号桥村,实地查看投诉人反映的山核桃树林,并走访相关村民了解情况,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竹峰工商所、消协分会按市消协要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此消费纠纷调解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向市消协反映情况有26户,其中绩溪县林农5户,胡乐镇20户,南极户1户;涉受损山核桃树达5000株左右,其中绩溪县约3000株,胡乐镇约1800株,南极乡约200株;涉受损林农反映均用了劲克王牌甲维毒死蜱及吡虫啉农药;涉受损山核桃树特征为树叶枯黄脱落,脱落程度不一;生产厂家承认该品牌农药只用于水稻,但目前市场上没有专门用于山核桃树防治病虫害的农药,这种药是他们向农户推荐的,以前并未出现此种情况。相关部门进行农药抽样检测后,发现该产品质量合格。经多方查证,导致山核桃树树叶脱落现象估计有以下主要因素:(1)药物喷洒时间没有掌握好;(2)用药量比例过重,(3)喷洒农药当天时间温度掌握不够。消协与相关部门调解后,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农户11.7万元,其中一户经多次做工作不能达成共识,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山核桃是宁国市最重要的林农产品之一,是许多林农赖以生存的经济支柱,且此案涉及农户众多,在当地影响颇大,调解工作时长达65天之久。本案中,虽然农药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国家农业部网络信息发布的相关信息,该产品的农药只能用于水稻,生产厂家工作存在失误:一是没有按照国家农业部关于此农药用于水稻防止病虫害的规定执行,二是擅自发布山核桃病虫害防治农药配方。厂家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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