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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擅改中药剂量 消协维权获还公道

2013-12-03   来源:宁国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杨敏娟   浏览:2481

[案例简介]

王女士的父亲是一名肾病患者,自20138月入院治疗,情况良好,出院后,家人遵医嘱,到某药房按医生所开处方,抓取中药,该药房员工,没经过王女士家人同意,擅自减少了其中一味中药的剂量,王女士家人毫不知情,在病人连续服用药物后,病情未好转,反而出现种种不适,家人这才怀疑药有问题,称量后,每付中药均少30-40克不均,经该药房查证,确实是其中一味中药份量不足。王女士家人异常愤怒,认为该药房擅自更改药方,罔顾病人身体健康,险些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王女士投诉至宁国市消费者协会,强烈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联同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调查,经查,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药店承认是其工作疏忽,但不同意赔偿投诉人所要求的住院治疗费用及护理费等,只愿意赔付所减少药物剂量的药价,调解中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下,药房向投诉人当面致歉,返还相差药物剂量的差价,并赔偿医药费2000元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该案例比较特殊,在调解过程中,异常艰难,虽然药房承认是其工作失误,导致药物剂量出错,但并不认为会引起病人的病情出现反复,拒不承担医药费,而投诉人也无法明确鉴定病人病情是药物剂量错误引起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且根据《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案中药房员工的行为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是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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