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用汽车已逐步走进普通消费者家庭,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消费投诉的日趋增多。
一、 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由市区消费者协会、市消费者协会各分会,在全市各社区及公共活动场所向广大消费者作问卷调查。在全市共发放《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关于汽车消费状况调查问卷》200份,截止
二、 调查数据分析
(一)被调查人员群体描述:
本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92份,年龄分布25岁以下的2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3.5%;25岁至35岁的6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5.9%;35岁至50岁的7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1.1%;50岁以上的1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5%。
家庭税后月总收入3000元以下的1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4%;3000元至4999元的7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9.6%;5000元至9999元的95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9.5%;10000元至19999的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20000以上的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0.5%。
拥有私家车的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7.5%;暂时没有私家车的12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2.5%。
将来有购车打算的8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42.2%;没有购车打算的39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0.3%;视情况而定的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37.5%。
(二)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调查数据:
调查中有104人知道自
对家用汽车三包中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内四种退换车情况,有120人表示此规定对以后车辆维修有保证,占总调查人数的62.5%;有48人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汽车经销商没那么容易妥协,占总调查人数的25%;有14人认为无所谓,汽车不容易坏,占总调查人数的7.5%;有10人认为无所谓,家里没车也不打算买车,占总调查人数的5%。
对家用汽车三包中一系列免费修理、退换货的规定,有124人表示很高兴,以后汽车退换有了保障,占总调查人数的64.6%;有54人表示担心汽车商将费用转嫁到买车款上,占总调查人数的28%;有14人表示无所谓,占总调查人数的7.4%。
针对新规定的出台,有123人认为将有助于推动家用汽车市场的繁荣,占总调查人数的64%;有69人认为新规定属于售后,与汽车售价关系不大,而且很可能造成车价的提高,占总调查人数的36%。
对规定中提及的第三方家用汽车检测机构,有90人表示很放心,相信国家授权的机构,占总调查人数的47.4%;有74人表示不太放心,担心检测机构无法做到中立,专业,占总调查人数的38%;有28人表示不清楚,真出问题,没有别的选择,只好相信,占总调查人数的14.6%。
三、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此次调查中有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商家口头承诺给车辆高档配置,促成了购车交易,消费者最后取车时发现商家并没有履行约定,而商家以无文字约定的理由,拒绝履约。还有个别从业者以个人的经济效益为追求,销售人员宣传比较片面,在销售过程中,一味夸大某个车型的优点,导致消费者不能理性选择。当消费者遇到售后问题时,再联系销售人员,往往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经销商的此类行为都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二)销售合同不规范
销售合同不规范是经销商存在的普遍问题。根据消费者反映,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文本不规范、违约责任不对等、交车时间不约定、乱收费现象等问题都较为集中。汽车销售合同如没有约定具体交车时间、地点,经销商往往可以随意借口推迟交车时间,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这些行为有违《消法》、《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消费者承担责任的风险。
(三)巧立名目收费
在销售环节中经销商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也是此次调查中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之一。由于目前汽车市场销售情况不错,不少经销商在对热门车型销售中强制收取购车者加急费,变相加价。在实际投诉中搭售保险也是消费者集中投诉的问题,在购车时经销商以种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在本店购买车辆保险,并会收取保险押金,通常店内销售的保险比消费者自行购买的高百分之十左右,这也变相抬高了车价。此外,检测费、出库费、收取押金也是消费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
(四)售后维修服务满意度不高
除销售环节,售后维修环节也是消费者反映的重点。随着汽车生产厂家对服务要求的不断规范,经销商的硬件水平确有大幅提高,但软件“软助”问题依旧。本次调查发现,维修人员的资质不高、维修服务水平欠缺等问题仍很普遍。消费者还反映虽然部分经销商对维修配件的使用制定有相关制度,但实际操作中漏洞不少,存在旧件充当新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隐患。
四、意见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了解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督检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出台《芜湖市家用汽车买卖(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汽车销售行业违背消费者意愿的行为。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汽车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经销商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汽车销售行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并经常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维权组织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经营者明确其社会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守法经营,推进行业良性发展。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选择到有实力、信誉好的4S店购买和维修汽车,要多学习与车辆驾驶、维修和保险有关的知识,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诉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