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大通区孔店乡一村民闫某来我会诉称:其于2013年8月1日从大通区九龙岗镇王某农资店购买的“丰农3号”蔬菜种子有质量问题,致其2亩蔬菜收成减少一半左右,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3000元。
经与淮南市种子管理站联合调查:王某经销的“丰农3号”蔬菜种子系从淮南市种子公司购入,以每袋12元的价格卖给闫某7袋,货款84元。经现场查看,菜苗长势一般,技术人员初步确定属播种过迟及用药不当导致菜苗长势不均匀,估计损失大约在15%左右。
在初步掌握了基本情况后,我们指出了经销商没有明确告知菜农栽培要点、及时跟进售后服务的责任缺失,督促其应主动和菜农进行协商,也明确指出了菜农田间管理不规范的过失,双方都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关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经我会和种子管理站分头做工作,本着互谅互让、节约时间成本的原则,最终,经销商王某同意补偿消费者闫某1800元损失。双方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