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女士2013年4月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定装修合同,于8月完工,在9月4日发现燃气灶不能使用,次日燃气公司修理人员检查后发现燃气管与水管接反,水泄漏将燃气表损坏,造成整栋楼燃气不能使用,为此支付维修费1500元。王女士认为此事应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来到消协进行投诉,请求帮助挽回损失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田家庵区消协接到投诉立即着手调查了解:装饰公司表示将水管与燃气管装反确实是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造成了王女士的损失,但装饰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与王女士签定安装燃气管道的合同,是王女士多次请求安装,公司才派人安装的,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田家庵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装饰公司补偿王女士800元损失。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装饰公司愿意“帮助”王女士安装燃气管道的约定是口头协议,虽然是不涉及到“安装费”,但不影响其“合同”本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装饰公司未正确安装燃气管,导致王女士无法正常使用燃气的行为属于《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好心不能恶报”的道德底线,应尽量减轻其所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