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今年十月一号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针对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国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针对强制购物、另行付费违法经营行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消费者在选择旅游公司时,要确认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要轻易相信上门签约的服务,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在挑选旅游线路时,要理性消费不盲目追求低价。同时旅游者有权拒绝计划外购物活动。
在以往处理的消费纠纷中,很多消费者都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只是听旅行社口头承诺,这给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市消协提醒市民,要和旅行社签订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星级。
市消协提醒,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在旅游景点,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已旅行归来,消费者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消协投诉或向旅游监察部门、12315申诉。若遇到分歧较大、协商不成的纠纷,消费者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