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消费者徐先生在我市西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12000元的知名品牌电视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问题,经厂家维修人员换了屏修理后,不到一个月电视机又出现问题,经厂家维修人员检测,认为是电视机主板坏了,又给电视机换了新的主板,还是发生故障,不能收看电视。消费者要求调换或者退货,经销商表示要继续修理,不予更换,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几次到商场兴师动众,扬言要用极端的方式解决,商场态度也很强硬。
消费者拨打了淮南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西城分会电话,西城消协很快受理该起申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双方当事人到西城工商消协处理,赵胜同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产品修理记录和证明有销售者为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等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赵胜调解,商场同意为徐先生更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视机。双方握手言和,一起消费纠纷矛盾,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