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消费者叶某来到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3年10月4日在凤台县某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履带式收割机,该机购买回家后,从第一天下地收割水稻即出现下刀损坏不能使用的情况,联系农机公司予以维修,但在此之后,该农机几乎每天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几乎无法正常使用,便于农机公司协商,要求退货,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接到该起投诉后,县消协立即联系该农机有限公司核实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县消协认为消费者所述案情属实,并进行了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与投诉当天,在调解过程中,农机公司代表对购机人叶全芳所诉事实表示认可,但同时也拒绝了购机人退货的要求,其理由是该机作为农用收割机,本身机械构造就非常复杂,又是在农地上进行操作使用,出现一些问题都属于正常,且农机公司对于购机人每次出现的问题都予以及时维修,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厂家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三包义务,如要求退货,需提供“三包”卡上的维修记录,在符合退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退货,但购机人无法提供维修记录,遂第一次调解被迫终止。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农机公司代表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通过换位思考,让农机公司充分认识到作为一个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最终,农机公司同意与消费者叶某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消费者叶某予以退货,该农机有限公司退还购机款6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