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王女士自费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黄山三日游,并入住了黄山市某假日酒店。洗浴前未找到防滑垫,因地面湿滑导致摔倒,造成左肘关节摔伤。考虑到自己作为游客,存在不便,遂放弃在黄山继续观察治疗。回杭州后,因感头部不适,到北京进行检查治疗。
王某认为酒店虽然在浴室标志了防滑警示,却没有在浴室放置防滑用具,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协认为这是一起因酒店安全防范意识不到位造成的投诉案件。《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场所应当符合法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商家理应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最终,经过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向商家宣传《消法》,解释相关条款。商家愿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损失8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