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胡女士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某橱柜经销商订购某品牌橱柜一套,预付货款6000元,双方签有合同(合同金额9400元)。发货安装时,消费者发现所发的产品外表存在色差(呈现深红和浅红两种不同颜色),部分柜面有裂痕和划痕,且由于测量时的失误,使排烟管道无法安装到柜体内部影响到整体美观。消费者通过产品网站查询验证,发现没有相应的合同备案。同时咨询该橱柜生产公司发现柜体板、吊码盖上面应有的防伪标识却没有,怀疑该款产品不是该品牌的橱柜,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无果。2013年10月18日,消费者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县消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经营者也认可。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销商退还所购橱柜,一次性退还甲方橱柜货款6000元,并赔偿墙体恢复、误工及卫生打扫等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元.总计人民币14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因经销商欺诈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我会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和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了处理,并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本案中鉴于经销商主动赔偿消费者损失,加之消费者对经销商也给予一定凉解,消费者没有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解决了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