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黄山区唐先生在某购物广场购物后,发现所购买的好丽友薯片标价为21.8元,实际结账时支付了23元。为此,唐先生向黄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讨个说法。
消协工作人员会同城关工商所片区责任人来到某购物广场现场核查情况。经了解,当天该购物广场正在做特价促销活动,原价为23元的商品,做促销特价为21.8元。因为做特价要在电脑里录入,正在录入时,唐先生正好购买了这款商品。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既然商品已经明码标价,就应该按价出售。实际收银超过商品标价说明了商品价格不实,已经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要求该购物广场赔偿消费者23元,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该购物广场有关人员表示虚心接受消协工作同志的意见,立即联系唐先生再三表示道歉,并赔偿唐先生23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