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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消协调解少受损

2013-10-29   作者: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451

 女士2013年1月份在我市某品牌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双排货车,但是今年10月9日该汽车在怀远常坟镇行驶过程中起火燃烧,整车烧毁。沈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无助时沈女士投诉到蚌埠市消费者协会。

接到沈女士的投诉后,蚌埠市消费者协会查看了沈女士提供的购车凭证和汽车烧毁时的照片,建议沈女士通过消防部门拿到汽车起火鉴定结论,通过汽车起火鉴定结论,来解决这个纠纷。但是沈女士与消防部门联系后,未能拿到明确起火原因鉴定结论。虽然无法断定汽车起火原因,对于新买没几个月的汽车就起火,让沈女士全部承担损失,沈女士还是心又不甘。希望消费者协会再出面,给自己减少损失,通过厂家补偿的方式再购买一台便宜的相同的汽车。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该投诉后,经过多方了解情况,多次耐心调解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下,最大程度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双方就旧车折价(旧车已拉至商家处),新车补贴一事达成一致;

二、 在签署协议当天内,沈女士将购置新车的各项款项共计28000元(同款新车价格36800元,扣除差价2800元,旧车折旧3000元,购置新车补贴暂定3000元,日后补贴若高于3000元,据实结算)交给商家商家于当天办理提车等相关手续。双方和解,消费者沈女士对消费者协会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随着居民人均汽车拥有量的提升以及各类品牌车辆不断推出,汽车自燃的个案也时有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自燃都是突其来的,广大车主更是遇所未遇,如果未能冷静妥善处理,将为之后维权留下障碍。为此,我们再次提示广大的消费者:

一、汽车燃烧后处理程序方面需注意以下环节。

1、汽车燃烧后,及时报警并请求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很多车主在遭遇汽车自燃时,都会及时报警,却没有索要《火灾原因认定书》。实践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在起火原因认定方面一般有利于车主,它也往往成为车主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

2、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险,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

3、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汽车自燃,也即说明经销商提供的汽车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从合同法角度出发,买受人(即车主)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将汽车自燃存在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实践中,车主及时告知经销商汽车自燃情况,有利于减少经销商疑虑,这无疑增加以后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汽车自燃后,往往涉及经销商、生产厂家、维修店、保险公司等多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车主在汽车自燃后,应注意收集各种证据,为以后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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