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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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脱胶不予退,消协来帮忙

2013-10-23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709

 

【案情简介】
10月23日,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电话,张先生称自己10月20日在明光市惠利商城某皮鞋店购买了一双某品牌皮鞋,价值230元。10月22日,其中一只皮鞋出现严重脱胶质量问题,无法继续使用,张先生便到该皮鞋店要求更换,店内服务员以经理不在、质量可以修复等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且态度十分傲慢无礼。张先生遂投诉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要求更换皮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明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迅速和该皮鞋店经理取得了联系,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重要性。最终,皮鞋店直接退还张先生全部购鞋款230元,同时营业员就态度问题向张先生道歉。
 
【案例评析】
皮鞋作为一种日常用品,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一双好的皮鞋往往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故而,消费者对于皮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往往超过其他衣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新购皮鞋质量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张先生花费230元购买的某品牌皮鞋,穿了不到两天就出现严重的脱胶问题,并且皮鞋店营业员态度十分傲慢,拒不给予更换。而依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期限是自出售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在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为三个月”规定,则张先生的皮鞋三包期为三个月。而实际上,张先生的皮鞋仅仅穿了两天就出现严重脱胶问题,在三包期,张先生有权要求皮鞋店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张先生所买的皮鞋明显享受三包服务,皮鞋店的营业员无理拒绝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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