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
(三)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判断责任应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四)消费者协会按地域原则分工受理消费者投诉。
(五)对投诉信件要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并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调解时该回避的人员应回避。
(六)对受理的投诉调解做到“百元以下不过天,千元以下不过周,千元以上不过月”,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七)受理消费者投诉,坚持无偿为消费者服务的原则。
(八)坚持舆论监督,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曝光者进行核实。
(九)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靠司法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力量,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十)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