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概况
2013年三季度,安庆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92件, 已妥善处理292件,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12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2024人次。。
二、投诉分类统计
三季度投诉从类别上分析:家用电子类投诉87件,占总投诉的30%;服装鞋帽类投诉37件,占总投诉的12.7%;房屋及建材类和交通工具类投诉各23件,各占总投诉的7.9%;食品类投诉18件,占总投诉的6.2%;生活、社会服务类和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各15件,各占总投诉的5.1%;日用商品类和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投诉各11件,各占总投诉的3.8%;首饰和文体用品类投诉10件,占总投诉的3.4%;电信服务类、公共设施服务类和邮政服务类投诉各7件,各占总投诉的2.4%;销售服务类投诉6件,占总投诉的2.1%;其他10类投诉共15件,占总投诉的5.1%。
三季度投诉从性质上分析:质量投诉146件,占总投诉的50%;安全投诉8件,占总投诉的2.7%;价格投诉11件,占总投诉的3.8%;计量和假冒投诉各3件, 各占总投诉的1%;合同投诉16件,占总投诉的5.5%;虚假宣传投诉9件,占总投诉的3.1%;人格尊严问题投诉1件,占总投诉的0.3%;售后服务投诉51件,占总投诉的17.5%;其他投诉44件,占总投诉的15.1%。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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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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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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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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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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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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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安全
价格
计量
假冒
合同
虚假宣传
人格尊严
售后服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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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3
23
1
1
6
18
4
80
36
|
146
8
11
3
3
16
9
1
5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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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166.7↑
52.2↓
200↑
200↑
166.7↑
50↓
75↓
36.3↓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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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度投诉按投诉量排序,居前六位的单项商品和服务依次是:移动电话31件、服装24件、空调18件、商品房13件、家用轿车10件、装修建材1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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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居前六位的单项商品和服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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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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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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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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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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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服装
空调器
平板电视机
电冰箱
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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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4
33
25
17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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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服装
空调
商品房
家用轿车
装修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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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4
18
1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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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季度消费投诉主要特点
(一)商品质量仍居投诉榜首
本季度质量问题投诉146件,占投诉总量的50%。位居质量问题投诉前三位的商品分别是家用电子电器类、服装鞋帽类和食品类。主要表现为:家用电器产品表现在功能效果差,屡修不好,手机主板和电池故障、屏幕显示不良、功能失效、按键失灵等;服装鞋帽表现为开线、开裂、掉色、变形;食品表现为质量差,有过期、变质等食品问题。
(二)订金纠纷投诉增多
在消协接到的投诉案例中,涉及到订金难退的案例不在少数。当前,购买商品房、电器、家具、轿车等商品时,销售方要求消费者先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已成为行业惯例。但这部分钱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一旦出现因商家缺货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交货状况时,或者在销售方交货前,消费者又看上了同类型的其他商品时,这部分钱就难退了。7月份,安庆大桥开发区某家具店举办促销活动,潘女士付1000元定金订购了一套1万多元的沙发。之后消费者不想购买,要求退定金遭到经营者拒绝。消费者提出在该店购买与定金数额相当的茶几也遭到拒绝。经大桥开发区消协调解,消费者在该店购买了1200元的茶几。再如某消费者今年4月份准备在某博览中心购买家具,并交了6000多元定金,且书面注明如果消费者看不中可以全额退款。9月份不想购买要求退款,商家予以拒绝。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购买一张价值2780元的床,剩余定金如数退还。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常遇到交付订金情况,大部份分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词虽一字之差,在消费纠纷处理和认定上的效力却完全不同。“定金”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一种担保手段。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销售者违约时,消费者可要求将“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是不返还的。而对“定金”法律另外还有明确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总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应退还。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能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三)合同纠纷明显增多
三季度共受理关于合同性质的投诉16件,占本季度投诉总量的5.5%,较去年同期增加了166.7%。投诉主要集中在商品房、健身服务和保险。商品房合同纠纷存在霸王条款,实际交房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不按合同约定收取维修基金,消费者购房时合同条款没详细看,事后反悔等情况。
合同纠纷还存在因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如安庆市大观区某女士在某健身会所办了一张会员卡,当时商家承诺其可终身免费使用该会所的储物柜,但这一承诺未在合同里注明。后经营者发生变更,不认可该口头承诺,强调以合同条款为准。最终消费者使用储物柜不得不支付押金和租金。可以说,因合同约定不明,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或接受时限较长的服务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