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份,消费者李先生在南陵县某手机卖场购买品牌手机一部,价值2700元。回家使用,李先生才发现手机信号不太好,维修后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李先生很郁闷。10月14日,李先生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货。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卖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称,李先生居住的小区可能存在网络覆盖不健全的现象,因为该手机在卖场检修时使用正常,信号也很好。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先生更换移动卡进行试用(卖场方支付李先生50元话费),试用后信号仍有问题再由卖场方将手机送至厂家检修,并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维修凭据,届时将按检测报告结果处理此事。
本案并非手机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