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团购以其便捷、时尚、实惠的营销手段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在享受到优惠的同时也遭遇了一些烦心事,近期就有消费者投诉商家“玩失踪”使自己遭受损失的案例。
2013年9月,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反映其在某知名网站团购了一家蛋糕房的蛋糕,但当消费者来到经营地却没有发现这家店面,咨询了周围的商家才得知,这家蛋糕房已经关门多日了。消费者非常气愤,认为网站骗人,让自己蒙受了损失,要求退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我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及时核实更新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由于未履行该义务而让消费者蒙受损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由于消费者是通过团购方式购买的产品,且购买蛋糕的价款也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收取,因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实际上构成了本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其与某蛋糕房共同承担向消费者交付合同标的(蛋糕)的义务,由于某蛋糕房关张导致合同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共同责任方即网站经营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经过我会调解,该网站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该消费者,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月我会已受理数起类似案件,均得到圆满处理。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网上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旦权利遇到损害,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