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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视竟是返修机,消费者要求给说法

2013-10-15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417

 

9月23日,一消费者向我会投诉:9月8日,该消费者在我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9月22日送货到家后,消费者惊讶的发现送来的电视机竟然是一台返修机,包装盒内还有一张售后服务的鉴定单。为此,消费者十分气愤,认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自己请假在家耽误上班,利益受损,遂到我会投诉,要求赔偿。
我会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消费者所选购的商品是新电视,但送来的却是返修机,经营者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了以次充好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我会宣传、教育,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免费更换一台更高配置的电视,消费者表示满意。
我会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避免消费纠纷;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多看、多比较,细致检查,一旦权利受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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