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8月23日,汪先生怒气冲冲地到市消协投诉,称他和朋友共4人于今年7月通过我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欧洲旅游,而该旅行社又将他们委托给合肥某旅行社拼团并办理相关事宜。在旅游过程中汪先生一行发现桐城某旅行社收取旅游费偏高,遂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合理的解释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不仅认真查看了汪先生提供的境外游相关材料和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还查阅了旅行社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证费发票。经查,该旅行社收费价格与汇款给合肥旅行社的回单总额确实不一致,该旅行社无法提供多收取费用的发票。随后消协又去旅游局了解旅行社管理的相关规定,旅游局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于9月2日在市消协的主持下,会同市旅游局进行调解,达成旅行社退还消费者共计4800元的协议。消费者对消协积极处理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服务维权案。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本次纠纷由于合同中未标明合同价中是否包含签证费用,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经查证,所以旅行社应承担为消费者退款的责任。但旅行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应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能明白消费。在此,桐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报团参加旅游要事先做好对相关旅游事项的了解工作,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内容,以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