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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就餐致腹泻 消协调解速赔偿

2013-09-06   浏览:3440

    近期,唐田镇江某、陈某到殷汇消协分会投诉称,在殷汇镇程某经营的快餐店就餐回家后出现腹痛,并腹泻十余次,后经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江某、陈某怀疑是快餐店食物不卫生所致,便投诉至池州市贵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食药局),食药局遂对程某经营的快餐店进行了检查,并对其店内销售的熟食卤猪肚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猪肚致病微生物不合格,食药局因此对程某进行了处罚。江某、陈某认为急性肠胃炎因在程某的快餐店就餐引起,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应该由程某负责,要求程某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双方协商无果。

  江某、陈某向殷汇消费分会调解人员出示了食药局出具的《关于江某等投诉举报案件的回函》和《池州市贵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调解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调解人员对程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赔偿江某、陈某人民币3500元,江某、陈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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