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将至,商家纷纷拿出最有利的地方供月饼展销,全力营造月饼在中秋佳节中的“礼品”形象。顾客“只看包装、不看内容”,月饼成为“人情月饼”已是不争事实。那么中秋买月饼怎样才能不被漫天的促销广告忽悠,买到真正想要的月饼呢?怀远县消费者协会在此与广大消费者谈谈关于中秋月饼的那些事儿。
一、关于“价格与宣传欺诈”
临近中秋,一克黄金赛不过两个月饼的售价。而一般月饼的成本只有几元到十几元之间。有人认为价格上的暴利已形成了价格欺诈。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商家的促销活动也是硝烟四起。促销活动中商家宣传往往存在巨大优惠,事实上消费者基本上都不能享受到促销宣传中的优惠。那么商家的不实宣传是不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如果没有享受到宣传中的优惠,可以要求商家履行优惠吗?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实宣传当然是一种欺诈行为,没有享受到的优惠当然可以要求履行,并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
二、关于“最终解释权”
企业单位中秋月饼券漫天飞舞,各大月饼商家纷纷印制打折月饼券。我们发现月饼券上往往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否有效?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这些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就是咱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消费者碰到了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关于“网购月饼”
网购的方便快捷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中秋将近,月饼网购已是趋于火爆。但是现在网购商品的质量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最担心的问题。那么网购的月饼有质量问题我们应该怎样维权?首先要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第一可以向商家所在交易平台投诉;第二可以向网络维权平台投诉;第三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
网购的月饼在邮寄的过程中损坏,签收之后打开才知道月饼压坏了。是找快递公司赔偿呢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呢?碰到这种情况,首先需要看买卖双方是否有关于货物破损的赔偿约定,其次需要界定损坏如何发生,如果发生在发货前,则由商家负责,如果在运输途中,则由快递公司负责。同时,不管是先签字还是先验货,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坏过程,损坏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秋将至,又将是消费的一个大季。最后,怀远县消协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如何注意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在购买前要问清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明确;第二在购买中要保留证据如相应的票据、产品等;第三在一旦出现问题后要积极维权,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