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中旬,消费者周女士以2500元从城区某品牌电动三轮车代理商店内购买了一辆该品牌的电动三轮车。在不到两个月的某天,她向往常一样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突然,该车的后副轮掉落致车子侧翻在路上,并将其摔倒在地,左足受伤,后经市某医院诊断为:左足第3、4、5趾骨未节骨骨折。事后,周女士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经销商却认为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激烈争执。无奈之下周女士来到了池州消协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分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当即详细询问了周女士当时事情的发生经过,查看了其提供的医院开具的病历单,并前往经销商处察看摔坏后拖回的该电动三轮车状况,就此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实,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随后,工作人员通知经销商和消费者到消协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承认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但认为消费者擅自对该电动三轮车进行加篷改装,且在出行前没有检查车况等是造成车子后副轮掉落侧翻的主要原因,以消费者使用方法不当为由,推脱责任,坚持不答应赔偿。而消费者则指出经销商没有向其告知车辆出行前应仔细检查车况等注意事项,且已造成车翻人伤的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多次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先行赔偿了消费者周女士车辆维修、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元。对此,调解双方都表示非常满意,此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后副轮突然掉落而导致其左足受伤要求赔偿遭拒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实行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向该电动三轮车的销售商要求损害赔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