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3年典型案例4

2013-08-22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561

汽车维修维权案

案例简介

    消费者陈某于2013年在芜湖县某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并更换了汽车马达。20137月陈某开车去外地的途中汽车出现故障,并且汽车的发动机舱冒出大量白烟。陈某发现后,及时停车并进行查看,同时与该汽车修理厂取得联系,汽车修理厂要求消费者将汽车拖至修理厂来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因此消费者在高速路上用吊车将其拖回,但拖车的费用汽车修理厂不愿意承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于201378日诉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请求芜湖县消协给予帮助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该汽车修理厂取得联系,经调查陈某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此事件是由于汽车修理厂给陈某的汽车更换的马达出现故障所造成的,因此,陈某拖车的费用应由汽车修理厂来承担,我消协工作人员对汽车修理厂这种不承担责任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拖车费用700元。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消费者协会的要求,承担拖车费用,并对该汽车的马达进行检查更换,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启示】

     这是一起因汽车维修引发的消费纠纷。陈某汽车更换了马达后,才两天时间就出现故障,这充分说明所换配件存在问题,陈某幸亏及时发现了故障,否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修理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因此,本案中汽车修理厂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并对汽车进行检查和修理,以确保汽车能够安全行驶。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