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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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皮”鞋非真皮怎么办

2013-08-20   来源:霍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龚学 邓震宇   浏览:2632

 

【案例简介】

消费者秦某近日在霍邱县城关镇东湖路购买皮鞋一双,价格为168元。消费者在购买皮鞋时,经营者称皮鞋为真皮,现特价处理,价格优惠。消费者回家穿了三天后,发现皮鞋有异味,不像真皮皮鞋,仔细阅读合格证才发现,成分是“人造革”,与包装盒上“真皮”不符,找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始终不答应,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气愤的消费者随即向霍邱县消协投诉。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决定受理此案,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情况。经过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原皮鞋包装盒上的“真皮”字样属人为修改,通过粘贴“真皮”字样覆盖原“人造革”字样,认定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下,经营者认清事实,愿意承担责任,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经营者的责任问题。首先是“三包”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其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经营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种责任属责任竞合,“三包”责任属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不可同时适用,消费者须择一适用。可见,本案经营者需承担什么责任,选择权在消费者。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龚学 邓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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