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消费者张先生带着困惑来到市场规范管理局,对淮南市某品牌车4S店进行申诉,称自己购买的某品牌车属于今年3.15晚会上公布的使用了不合格材质的召回车型,要求该品牌车4S店更换一辆同型号新车。
之前,张先生与该品牌车经销商进行了数个月的磋商,经销商坚持按照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进行修正处理,但消费者张先生认为,召回就是应当更换新车的意思,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向市场规范管理局提出申诉,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市场规范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已经认定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必须召回处理,生产者依据缺陷产品的程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正,且应当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召回及消费者投诉受理工作。张先生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是踏板材质不合要求,该缺陷具有可修复性。生产者委托该品牌车经销商进行维修处理。而消费者要求更换新车,是对“缺陷汽车召回”中“召回”二字的误读。所谓“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由此可见,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并不等于更换新车,退货是该缺陷产品无法修正,无法消除缺陷的处理手段之一。
张先生原来以为既然生产厂家召回了缺陷汽车产品,那就理所当然应当给消费者换一辆新车。听到工商人员的耐心解答,终于明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二字的真正含义,表示同意重新与该车4S店销售商进行协商,并保留到市质监部门投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