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徐某至西城工商分局反映,在某家电商场购买的价值万余元的电视机,使用中多次出现问题,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给予更换,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矛盾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西城工商分局向商场经营者宣传上述法律法规,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最终为徐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视机,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双方握手言和,一起消费纠纷矛盾,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