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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招募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2013-08-05   作者:埇桥区消费者协会   浏览:2130

 

关于在全区开展招募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我区消费维权队伍建设,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维权工作,根据《安徽省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注册登记办法》,区消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消费维权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招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原则
义工是指在我区范围内出于社会责任、道义,自愿协助消费者协会工作,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其行为具有自愿、无偿、为他人和非职业的特点,其开展工作遵循奉献、互助、公益、进步的原则。
二、义工的条件
1、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愿、无偿地为消费者服务。
2、自觉接受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积极参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3、 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义工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工的义务:
 1、遵守消费者协会章程、自觉运用专业知识、技术特长等为消费者提供义务服务。
2、在消费者协会统一组织指导下,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调查、点评、评议、消费体验、消费教育等活动。
3、接受消费者协会的委托, 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进行的调查、调解和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4、运用专业特长、技能等,参与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消费教育、社会监督、维权救助、理论研究等工作。
(二)义工的权利:
1、依法履行消费者协会委托行使的职责。
  2、有权了解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参与消费者协会组织的相关社会活动。
    4、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义工。
四、义工的聘任及解聘
   (一)义工的聘任
1、义工的聘任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
2、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相关人员从事专业咨询、法务服务、媒体监督、调查评议等义务工作。区消费者协会选聘的义工主要由各消协分会推荐。也可自行选聘。
3、申请义工者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申请,并填写《消费维权义工申请表》。
4、义工资格经消费者协会审定,发给义工证。区消费者协会颁发的义工证分别称作宿州市埇桥区消费维权义工证。
5义工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续聘任。
(二)义工的解聘
1义工的解聘由颁证消费者协会负责。
2因健康、工作、居住地变动等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义工,应交回义工证,由消费者协会解聘。
3、义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义工资格并收回义工证:
①未履行义工义务,无理由不参加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的。
②履行义工职责中违法、违纪、失职、以权谋私,有损于消者费协会形象或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义工的组织管理
1、义工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动员发展并注册登记。
2、消费者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招募的义工名单。义工名单及活动情况逐级报上级消协备案。
3、消费者协会对义工的工作做出计划安排,必要时组织培训。
4、义工到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调查、取证时,应持有消费者协会出具的函件。
5、义工服务工时计入注册登记表中存档,义工开展的活动消费者协会适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协会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义工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二0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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