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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有异物 消协来维权

2013-08-02   来源:黄山市消协   作者:周春燕   浏览:4210

 

近日,我市消协接到一起饮料有异物的消费投诉。消费者方某请朋友吃饭,就餐过程中,点了一些饮料。饮用过程中发现,罐装饮料里有异物。喝后肚子不舒服,由此引发了消费投诉。
市局食品科首先与该饮料公司黄山代理商取得了联系。经过核实饮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该饮料没有过期,尚在保修期内。但是罐装饮料罐体出现变形,推测可能为运输过程中罐体受到挤压,漏气导致出现异物。
消协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消协与双方面对面的多次调解,消费者和代理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厂方代表首先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赔付消费者饮料价款十倍赔偿、就医费用和损失赔偿。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在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炎炎酷暑,很多朋友都喜欢购买饮料解暑降温。消费者在喝各种饮料时,一定要多一个心眼,谨防问题饮料。
购买时,可以选择正规经营店,并保留购物小票。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携带物证材料,即商品和购物小票,到辖区工商所举报或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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