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除草剂误当水稻除草剂使用致损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3年7月5日,消费者陆某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前些日子在某种子药业公司购买水稻除草剂,在经销商的推荐下,消费者购买了某牌除草剂,回家喷洒在水稻上之后,长势良好的水稻,有大面积秧苗心叶枯死,还有部分秧苗叶片发黄。陆某心急如焚,好好的秧苗怎么打上除草剂后会枯死呢?他怀疑农药有问题,就把农药拿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鉴定,经鉴定,该除草剂属小麦苗专用除草剂,不能推荐在水稻田使用,经营者的行为属违规推荐使用农药。陆某找到经销商说明了上述情况,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元。对于陆某的主张,经销商反馈给批发商,批发商认为农药不是自己卖出去的,不是自己的责任。经销商与批发商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于是,陆某来到县消协投诉,寻求县消协给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事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查了解到消费者陆某是一位不识字的农民,在购买农药时完全相信经销商,而经销商也未认真查看农药的使用范围,完全是按照批发商的推荐销售的,结果导致秧苗死亡。刚开始经销商的态度很强硬,认为卖错农药是批发商的错,自己是按照批发商的推荐来销售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对经销商认真的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把问题剖析清楚,分清双方责任,消费者、经销商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销商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陆某人民币1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错农药产生赔偿问题的消费争议。在该案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经销商疏忽大意推荐错农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消费者虽然不识字,但也具有在使用前仔细查看使用说明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经销商把小麦除草剂销售给消费者用于水稻田,导致秧苗心叶枯死,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买完农药后应当尽到查看使用说明的义务,对秧苗枯死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农民购买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特殊性,所购农资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本身的价值及农民的现实利益,而且会影响农民的可得利益。因此,经销商在销售农资时、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农资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说明。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