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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信息第十期

2013-07-16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裕安区消协   浏览:2899

 

 
 
 
 
 
 
二零一三年第二期
                    (总第十期)
 
裕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       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消费维权
工作情况

 
一、2013年第二季度裕安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裕安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受理消费者咨询、申(投)诉、举报情况
第二季度,裕安区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咨询、申(投)诉、举报等581件次,较上季度有所减少。其中申(投)诉119件,已办结93件,办结率78.15%;举报23件,已办结23件,办结率100%;咨询43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
(一)消费者申(投)诉基本情况
第二季度裕安区工商局、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申(投)诉119件,其中商品类申(投)诉95件,占申(投)诉总量的79.83%;服务类申(投)诉24件,占申(投)诉总量的20.17%。在申(投)诉的性质上,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申(投)诉42件,占申(投)诉总量的35.29%;涉及假冒伪劣问题24件,占申(投)诉总量的20.17%;涉及产品营销合同的16件,占申(投)诉总量的13.44%;。本季度申(投)诉的热点主要分布在商品类中的食品类、家具建材类、家用电器类、手机类和服务类中的预付式消费类、宾馆住宿服务类。
 
(申投诉内容百分比)          (申投诉性质百分比)
(二)消费者举报基本情况
第二季度共受理消费者举报23件,已办结23件,办结率100%。其中举报制假售假行为10件,无照经营6件,涉嫌传销活动4件,涉嫌缺斤少两3件。举报的重点为制假售假行为和无照经营问题。
(三)消费者咨询基本情况
本季度共受理消费者咨询439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389件,其他工商业务问题50件。咨询的主要内容是与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工商办照所需材料。
二、第二季度消费者申(投)诉的主要特点
第二季度共受理消费者申(投)诉119件,大部分申(投)诉都还是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其次是经销商不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引起的。
(一)商品消费类
第二季度商品类申(投)诉主要集中在食品类、家具建材类、家用电器类和手机类。
1、食品类申(投)诉上升到首位
随着夏季的到来,天气渐渐变热,空气湿度大,适合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物也很容易腐败,再加之病媒昆虫叮爬,污染食物,一旦吃了被病菌或病菌毒素污染的食物,就可能引起食物中毒。
本季度食品类消费者投诉共计27件,占商品类申(投)诉总量的28.42%。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购买的瓶装啤酒、牛奶、矿泉水等饮料中含有絮状沉淀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夏季熟食、饮料、方便面等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泄、嘴唇发乌等症状,严重威胁身体健康;三、购买奶粉孩子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住院治疗,消费者要求经销商退货以及支付孩子医疗费用遭拒;四、反映购买的酒类饮品是假冒伪劣商品,要求赔偿遭拒;五、消费者反映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卖的食品不卫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家具建材类申(投)诉依然火爆
2013年是近几年来家庭装修最活跃的一年,家具建材类市场也随之异常火爆,但由于家具建材类行业准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让消费者难以辨别,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本季度裕安区工商局、消协系统共受理家具建材类申(投)诉22件,占商品消费类申(投)诉总量的23.15%,跟上季度基本持平。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商家虚假承诺上:钢化玻璃移门自爆,商家不予处理;购买的磁砖为次品,裁剪大小不一,表面出现斑斑点点,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订购木门与样品差异大要求退换遭拒,木门出现质量问题要求维修未果;购买水泥浇顶后出现开裂,消费者怀疑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遭拒;砍价会上,商家承诺消费者预付定金可以抵扣现金,但消费者下单后,却找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3、家用电器类申(投)诉成焦点
本季度,家用电器类申(投)诉较上季度有明显的增长,共20件,占商品类申(投)诉的21.05%。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大家电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售后服务上:一是新购空调制冷效果不好,商家只同意维修,不同意换机;二是电视机、洗衣机出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有的不给于维修,有的维修一次后,再次出现问题商家不予理睬,有的在保修期间维修收取费用,有的在同一问题上多次维修不好,不给予退货处理;三是在购买家电时商家承诺可以办理家电节能补贴,并在订购票据上注明,但实际办理时,商家却以国家补贴时间结束为由拒绝办理。
4、手机类申(投)诉略有减少
本季度手机类申(投)诉共有8件,跟上季度相比,略有减少,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还是集中在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上。一是反映新购手机出现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不予免费维修;二是反映新购手机多次维修,故障依然存在,要求退换遭拒。三是手机送修后,商家保管不当,造成手机丢失,消费者要求赔偿被推诿。
(二)服务消费类
第二季度,服务类申(投)诉共24件,占申(投)诉总量的20.17%,较上季度有所减少,特别是一直以来高举榜首的电信服务行业类申(投)诉数量下降尤为明显。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预付式消费服务类问题上。
1、本季度预付式消费类申(投)诉较多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大部分都是集中在预付卡使用的安全性上。消费者在正常办理了预付卡后,由于商家经营不善,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偷偷将店铺转让给他人经营或者直接关门,造成消费者预付卡不能继续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季度出现两类特殊申(投)诉现象
 一类是高考房问题:6月7日、8日是一年一度的高考时间,很多考生家长为了能够给孩子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都提前半年左右就开始预订高考房,宾馆经营者也趁机坐地起价,以高于市场价几倍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考试地点与宾馆相距太远要求退房时,经营者也以高考房的特殊性拒绝退还定金。另一类是家电下乡补贴问题:2013年5月31日,国家规定的家电节能补贴政策结束,很多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时宣传承诺还可以享受到家电节能补贴政策,并要求消费者一个月后来办理,等到一个月后,商家又以国家家电节能补贴政策到期为由拒绝办理,消费者对此反应比较强烈。

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

 
三、第二季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手机送修起波折 消协介入促和解☆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裕安区鼓楼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同志带着一位消费者到裕安区消协,向我们移交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经了解,发现消费者与维修客服的纠纷是因手机长时间维修不好引起的。2013年2月22日,消费者刘先生的儿子在深圳市金来发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HTC手机供刘先生使用,总价值2000元。2013年3月5日手机出现故障(LED灯不亮),3月15日送往六安客服中心维修。客服中心经过检测后,给予换机处理,但换回后的新机器竟然开不了机。刘先生要求退款,但是维修中心不同意,多次协商争执无果,故拨打了110电话后由民警移交到了裕安区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投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维修中心负责人解释该款HTC手机市场价近4000元,刘某儿子从深圳以2000元买到的手机是翻新机,本来是不被保修的,但客服中心一方面怕被消费者误会外地手机不保修,另一方面站在消费者立场,为消费者着想,依然将手机返厂换机,但没有想到换来的新机也会出现故障。针对这个问题,客服中心负责人也已与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承诺厂家会重新发部新手机过来,但消费者不理解,坚持要退款。消费者刘某因第一次手机维修周期过长,害怕这次又要等待很长时间,且对该手机也失去信任,坚持要求退款。随后工作人员又对双方进行了劝导,希望大家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客服中心表示今天回去就联系厂家重新发手机,预计10天内到货,并保证手机质量,承诺若再发生问题,立即给予退款。对此,消费者也表示理解和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新购手机出现问题长时间不能解决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分歧,消费者要求换机,维修中心也同意换机,双方都在尽力解决问题。但是由于维修中心在新换手机再次出现故障后,没有耐心地解释清楚,导致消费者心情更加急躁,从而对客服中心产生了不信任,进而引发了争执。
 
☆存款变保险纠纷再起 农村储户心急如焚☆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8日,家住裕安区平桥乡马巷村的消费者孙女士到六安市裕安区某银行存款25000元,存款期限为5年,当时利率为5.85%。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孙女士购买太平洋保险,并承诺到期收益高于银行利率,孙女士认为银行属于大型国企,值得信任,就同意工作人员的建议改办了保险业务。2013年存款到期,孙女士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利息只有2777元,比原先的利息7312元少了4535元。孙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支付剩下的4535元,但是银行一直拖延不予解决。2013年4月22日,孙女士找到了裕安区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先是安抚了孙女士的激动情绪,随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积极与该银行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宣传不实,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剩下的4535元。银行负责人也意识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示愿意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并承诺一周内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答复。2013年4月27日,孙女士从银行拿回了剩下的利息钱共计4535元,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又是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虚假宣传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明显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了保险,导致消费者经济受到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几年,由于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监管不到位,很多消费者在存款时都被银行工作人员虚假宣传所误导,从而购买了保险。这两年存款到期,消费者取款才发现利息大幅缩水,要求赔偿,银行与保险公司却推来推去,不肯承担责任,让消费者来回奔波。在此,裕安区消协希望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担起大型国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拿出一个具体的方案,及时有效地化解此类纠纷,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预订宾馆起纠纷 消协调解退房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6日,高先生来到裕安区消协平桥分会进行投诉。高先生称今年春节刚过即在六安城区某宾馆为自己和朋友孩子预订了3间“高考房”,共缴纳预订金1500元,约定每间客房388元,宾馆方面提供给消费者一张预订单据作为凭证。5月31日下午,高先生因得知一个孩子高考地点离宾馆较远,故决定退订一间房间,经与宾馆方面沟通协商,宾馆方口头承诺若消费者退订的这一间房有人订住的话,消费者仅需承担300元损失,否则全额收取500元预订费用。6月6日,高先生在宾馆住宿期间,发现其退订的房间已有人入住,于是要求宾馆方兑现当初承诺,退还相应费用。而宾馆方却认为消费者订购的是“高考房”不是普通临客,不予退还。几经协商无果,消费者拨打了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平桥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即裕安区消协平桥分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调解,表明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最终宾馆方同意退还消费者300元费用。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和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高考房退订商家不兑现承诺拒绝退还部分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有口头承诺,但经营者明显没有遵循约定退还部分定金,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退还费用。
 
☆钻戒佩戴一年   钻石不翼而飞☆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日,家住市区的程女士在六安市裕安区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钻戒,价值2637元。佩戴中于2013年5月份突然发现钻戒上的钻石不见了,程女士觉得钻戒有质量问题,遂与经销商联系,要求赔偿自己一定的损失。但经销商则认为,钻石的丢失可能是由于程女士在佩戴过程中不小心碰撞等原因造成的,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5月13日程女士投诉到裕安区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即,区消协工作人员约见了珠宝店负责人申某。申某告诉工作人员,每一批次的钻戒都有质量检测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钻戒戴在手上,难免会发生碰撞,钻石受外力影响会有脱落的可能,且程女士也没有按照珠宝店建议定期来保养维护,所以责任不在珠宝店。对此,因钻石已经无法找回,在不能鉴定钻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希望申某能够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问题,多为消费者着想,同时也为该珠宝店打造一个良好的口碑,补偿消费者一定的损失。通过细致耐心的宣传,最终申某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消费者自己单独购买一颗裸钻(带检测证书),经销商给予出厂价优惠,并免收钻石邮寄费及制作加工费;二是消费者现在仅需要花费600元便可以更换同款式的新钻戒。几天后,经双方协商,最终程女士同意加价1000多元,换购了一条价值3000多元的项链。对此,程女士表示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钻戒钻石脱落无法鉴定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本案中,钻戒钻石由于已经脱落丢失,无法鉴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且导致钻石脱落的原因有很多,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经销商责任。工作人员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与经销商耐心沟通,共同探讨,反复磋商,最终寻找到一个既能让消费者满意,又能让经销商接受的解决方案。
通过本案,裕安区消协建议广大消费者购买钻石首饰等贵重物品时,要详细询问首饰佩戴的注意事项,并定期去经销商那里进行免费的保养清洗以及底座的加固,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产品宣传不全面 商品到货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5日,裕安区消协平桥分会接到了来自张先生的消费投诉。张先生反映他今年从六安光彩大市场某门市部定购了一套木门,价值1000元,但在收货时,却发现商家送来的木门与之前定购的样品存在很大的差异。张先生感到不能接受,便要求商家给予及退货或更换,但商家却拒绝退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拔打了12315消费维权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先是安抚了张先生的激动情绪,随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与该门市部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此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在对消费者宣传介绍产品时宣传不全面,没有明确告知张先生产品可能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误导了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换木门。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教育下,门市部负责人也意识到自己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最终同意退还张先生1000元货款,对此结果,张先生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到货商品与定购商品不符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本案中商家明显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定购木门,到货商品却又与定购商品存在差异,导致消费者经济受到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定购商品时,首先要选择可信赖的商家,其次不可只听信商家宣传的一面之词,应再三确认商品后再行决定是否购买,以避免本案现象的发生。
 
☆美容店突然转让 钻石卡黯然失色☆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8日,鼓楼消协分会接到了来自陈先生的投诉。陈先生称其因在明珠广场某美容美发店做身体护理项目“油压”,感觉效果不错,并于2012年7月底在该店购钻石卡一张,分3次共预付现金8000元整。美容店承诺凭此卡消费可打2折,并且做油压项目可优惠至每次仅需50元。但到9月份,该美容店取消了油压项目,不再提供该项服务,而此时陈先生的钻石卡中余额还有6000元。与店长协商后,店长同意退还余额,却一直没有给予兑现。2013年春节过后,陈先生发现该店已转让给别人经营。陈先生找到新的店长理论,该店长同意钻石卡可以继续使用,但拒绝退还余额,而且此钻石卡也不再享受之前的各种优惠。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投诉到裕安区消协鼓楼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陈先生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将美容店负责人请到鼓楼工商所进行约谈,新美容店负责人解释称陈先生如果要退款,那么原先所做的项目就要按正常价格计算,不能按钻石卡的待遇享受2折优惠,所以不能全额退款。后又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美容店退还钻石卡余额的一半即3000元给陈先生,陈先生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美容店转让导致预付卡无法继续享受优惠引起的消费者纠纷案件。在国外,会员卡消费方式最关键的是以商业信用为保证,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故急需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在源头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在此,裕安区消协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充分考虑预付费方式办会员卡的风险,选择可信赖的服务机构。
2、办卡时,最好与办卡单位签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
3、保存相应的消费凭证。在办理完会员卡,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应向经营者索取消费清单并开具发票,最好还应索要相关的书面承诺,以备发生纠纷时主张有据。
4、卡上不要存放太多现金。会员制的服务具有长期性,所以其中存在着不可预知的消费风险。费用越高,风险也越高。
 
 

工商消协
工作动态

 
四、工作动态
◇四月十二日下午,裕安区工商局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各工商所、经济执法局的所长、局长、支部书记及兼职纪检监察员,机关各股室、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徐祥副局长主持。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工作组徐亮组长莅临会场指导。
◇四月,鼓楼工商所集中开展了儿童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全所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对辖区内儿童服装、儿童玩具、童车等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儿童服装标识不规范,执法人员要求经营户予以整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裕安工商局为顺应形势,本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宗旨,着力培育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目前,裕安区工商局共注册登记42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家家庭农场。 
◇4月25日下午,由黄大街工商所牵头,组织倡议义乌市场个私党总支、个私民营企业协会、鞋业商会、市场总商会广大经营户对雅安芦山地震灾区捐款,义务小商品市场内广大经营户纷纷响应,慷慨解囊,每户捐款的金额从几十元到千元不等,共计捐款49006元。
◇为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5月2日,由区工商局谢新红局长带队,区局食品股、监察室等人员参加,对城南、苏埠等地大型超市和食品店等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2013年5月14日下午,裕安区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黄大街工商所会同小华山派出所、小华山街道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锦绣华府、龙湖山庄等小区内的涉嫌传销居住地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执法队员在屋内搜查出了大量传销书籍和笔记,依次对涉嫌传销人员进行了登记,并现场进行了说服教育。
◇随着夏日的临近,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也随着增多,为保证学校师生安全,度过一个安全宁静的夏季,5月16日,裕安区工商局独山工商所配合狮子岗乡党委政府以及乡派出所、乡中心卫生院、乡中心学校、分路口交警支队、独山交通四分局等六个单位,在乡人大主席程希银的带领下,分两个执法小组对辖区的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校园周边安全环境进行了一次彻底大检查。
◇2013年5月21日上午,裕安区刘胜春副区长在裕安区工商局徐祥副局长等领导的陪同下,带领工商、公安和街道的工作人员,前往江南世家小区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传销居住点进行了排查。
◇2013年5月22日,裕安区工商局副局长胡云霞带领区个私协人员来到独山镇龙井村的六安市自豪纸业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授予由安徽省工商局、省文明委、省个私协联合颁发的“2011---2012年度全省文明诚信民营企业”荣誉奖牌。这是全区唯一获此殊荣的私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对供电、银行服务行业开展消费者评议活动的通知》精神,5月23日下午,市工商局、市消协在市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供电、银行服务行业消费者评议座谈会。市供电公司、工行六安分行、建行六安分行、农行六安分行、中行六安分行、徽行六安分行、交行六安分行、邮储银行六安分行相关负责人,金安区、裕安区工商局分管领导、消保股长、消协秘书长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市银监分局、人行六安中支和市内主要媒体单位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5月29日上午,裕安区人大副主任刘挺与区工商局局长谢新红、林业局、供销社等单位领导来到裕安区西河口乡,在该乡主要领导的陪同下到裕安区西河口福佑小学参加儿童节慰问活动。谢新红一行参观了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福佑小学校园环境,和广大师生亲切座谈,并为在校的儿童送去了温暖的节日祝福和3000元慰问金,希望他们节日快乐、学习进步,拥有一个幸福的童年。
◇6月10日上午,裕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地走上街头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安徽商之都门前摆设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台,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向广大市民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大力宣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民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此次宣传活动我局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11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5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正值全国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之际,6月18日,裕安工商局新安工商所配合顺河镇政府,和派出所、学校等单位在顺河街道开展食品宣传活动。
◇2013年6月18日,裕安区个私协戚仁德秘书长和平桥工商所武君所长一行来到位于六安市正东凯旋名门小区门口的六安市裕安区嘉年华超市,为该超市授予由安徽省工商局、安徽省文明办、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联合颁发的“2011---2012年度全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荣誉奖牌。这是裕安区唯一,也是六安城区唯一获此殊荣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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