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寿县双桥镇的李先生,于2012年8月31日在寿县南门外的一家农机店,购买了一辆价值78500元的农用拖拉机。去年10月份投入使用后,发现机油耗损严重,便打电话向经销商反映该问题。经销商建议更换新机油进行重试,当时处于农闲季节,机械便被闲置下来。时至2013年6月,李先生再次使用机械时,发现机油损耗仍然严重超标。李先生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向寿县消协投诉。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经查证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县消协工作人员先后与安徽省六安市该品牌代理商和合肥市该品牌维修服务部负责人进行沟通,向其宣传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指明了销售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维修服务部人员开始坚持不予免费维修,认为主要部件已经超过“三包”期限。为此,消协工作人员把新修改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现场让厂方人员阅读,后来才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维修责任。在与三方做好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消协工作人员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厂家负责免费为李先生更换价值1200元的柴油机“四配套”部件,并承诺如若再出现机油损耗严重问题,厂家将免费上门为其检修。到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投诉人表示十分满意。